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01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7316947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驼山中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62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