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0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7316947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驼山中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62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0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