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朝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27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元,由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7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苏1283执3485号。2022年5月18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18日、6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1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20日,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北侧、××路西侧、泰兴市××村村集体、旮旯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本院曾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
四、因被执行人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较多,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债权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后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立案破产审查,本案亦已裁定中止执行。
五、2022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22)苏128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六、2022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七、2022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监理费277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季江东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翟凤翔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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