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新沈路东、府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相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440元(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