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新沈路东、府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相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440元(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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