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51号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9437。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安娜,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香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2556332F。
法定代表人:丁群峰。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1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