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235号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9437,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P25HX4P,住所地江阴市**镇新沈路东、府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相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