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235号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9437,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P25HX4P,住所地江阴市**镇新沈路东、府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相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护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