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9437。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香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2556332F。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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