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137号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9437,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B4JW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园A区商业街1号楼104号商铺(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7321726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