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5民初578号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72203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季官产业园区A区2-17号。
法定代表人:段学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3元,减半收取计8291.50元,由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