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936号
原告: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067139146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白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文山市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72203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银河北庭首座商务中心8幢2107号。
法定代表人:段学猛,职务:总经理。
被告:甘应祥,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原告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应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昆明赛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洪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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