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71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权,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云南法闻(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中岭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