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2130号
原告: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66186144H,住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驿峰路。
法定代表人:吕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97698748,住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2号楼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飞,负责人。
原告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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