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4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13547),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海西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97698748),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三盛滨江国际**楼**/div>
法定代表人:麻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电梯维保服务费24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与公告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止至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电梯维保服务费24300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告费等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 蒸
执行员 刘兴宝
执行员 陈曜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莹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