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3993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缴纳案件受理费57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司法专邮/(电话+短信+电子方式)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晓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0月2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的诉讼费尚未受偿。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庆福
执行员  龚谦云
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