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楠楠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7行初7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国相,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宏军,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楠楠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中止诉讼。因上海楠楠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 判 长


陆 云






人民陪审员


刘 弢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书 记 员


韦 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