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8025号
原告:西安鑫塬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JDL0XT。
法定代表人:郑乾明,总经理。
被告:陕西锐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31005N。
法定代表人:胡耕石。
原告西安鑫塬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锐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本院辖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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