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050号
原告:***某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JDL0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310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7********。
原告***某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四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8元,原告已预交34.69元,本院减半收取34.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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