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6执异29号
***:钱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中山北路***号***室。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汤和水。
被执行人:汤和水,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上海展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2015)**四(商)初字第498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1月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下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2601/03、2604、2606、2607、2608/11、2612/2615、2616、2617,2618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钱某某对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2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于2018年1月9日公告拍卖系争房屋。该房屋现在***正在使用。该房屋产权人系***,2013年、2014年***与**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现《房屋租赁协议》在继续履行。故***于2016年9月1日与**生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已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如法院拍卖系争房屋将严重侵犯***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要求带租约拍卖。
本院查明,(2015)**四(商)初字第4980号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2书面申请,要求变更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16)沪0106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变更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2017)沪0106执恢747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依法裁定对被执行***名下系争房屋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
又查,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债权担保。抵押登记日为2013年2月。根据***提1的证据材料,***承租系争房屋的合同于2016年8月签订。
上述事实由***提1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系被执行人***,该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担保。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拍卖上述房屋,以清偿债务。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提1的证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在租赁期间如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院不能支持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请求。综上,***提2的执行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某某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邵坚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