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异187号
申请人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上海卡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上海展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15)**四(商)初字第4980号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申请人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申请人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16)沪0106执4078号执行案件法院已受理。2016年4月30日该案项下债权已由申请人自申请执行人处受让。同年5月25日通过报纸刊登了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的公告,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但都因无人接收退回。据此,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故申请变更执行主体。请求将(2016)沪0106执40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2015)**四(商)初字第4980号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上海鑫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案号(2016)沪0106执4078号。2016年4月30日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5)**四(商)初字第4980号案件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上述转让协议已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并已邮寄发送给上述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2016)沪0106执407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生效判决书涉及的债权转让给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故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金备利实业有限公司为(2016)沪0106执40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