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3066号
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2号18-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190367-5.
法定代表人:姜跃权,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
中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159732-0
机关法人。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2元,由原告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冯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