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拓福美术馆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4民初5216号
原告: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雷超,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拓福美术馆,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馆长。
原告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拓福美术馆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计2451.5元,由原告福州广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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