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瑞科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2民初1888号
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大道东方新城14栋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湖南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瑞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竹业城。
法定代表人:汤凯。
被告罗敬中,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
被告: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科供应链有限公司、罗敬中、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桃江县彭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