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922行初79号
原告桃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曾赛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桃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载媛
审判员杨勇
人民陪审员丁青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霞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