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02民初1323号
原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
平区锦绣佳园3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范旭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镇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
市延平区**镇跃村村。
法定代表人:杨步村,主任。
原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鸿鑫建筑公司)与被
告南平市延平区**镇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跃村村委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鑫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应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跃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跃村村委会向鸿鑫建筑公司
支付工程款90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
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7日上午,在跃
村村碾米厂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招标中,鸿鑫建筑公司取
得涉案工程施工承包权。同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服务所见证。
跃村村委会(甲方)与鸿鑫建筑公司(乙方)签订《跃村村碾米厂土
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
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形式: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单
价×90%包工包料,旧碾米厂拆下的木料归承包方所有,按要求地面
填方另外补价10000元;施工总工期:核定工期60天(2012年5月
31日前完工);工程决算和付款办法:本工程包工包料。按乙方实际
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90%为最终决算,本工程没有预付款,工程
完工经建设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决算。决算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
款90%,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等内容。协
议签订后,鸿鑫建筑公司依约施工。2005年2月1日,跃村村委会对
涉案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后,跃村村委会对涉案工程
价款委托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2015年2月11
日,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工程造价
为140990元。2017年11月8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跃村村委会欠鸿
鑫建筑公司涉案工程款110990元。结算后,跃村村委会支付鸿鑫建
筑公司工程款2万元,尚欠鸿鑫建筑公司工程款90990元。鸿鑫建筑
公司经催款未果后,特提起诉讼。
跃村村委会未作答辩。
鸿鑫建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
1.《见证书》一份,证据2.《跃村碾米厂工程验收数量》一份,证据
3.《工程审核书》一份,证据4.《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一张。
本院认为,跃村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
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鸿鑫建筑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
对于跃村村委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27日,****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取得
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同日,跃村村委会(合同甲方)
与鸿鑫建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程项目施工
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项目:“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
程,……预算造价129105元,按下浮10%为标底。旧碾米厂拆下的
木料归承包方所有,按要求地面填方另外补价10000元。”该合同第
二条约定承包形式:“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90%包工包
料”。该合同第三条施工及质量要求第二款约定施工总工期:“核定工
期60天(2012年5月31日前完工)……”。该合同第五条工程决算
和付款办法:“本工程包工包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90%
为最终决算,本工程没有预付款,工程完工经建设方组织验收合格后
方可决算。决算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款90%,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
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同日,南平市延平区**镇法律服务
所对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程投标程序及双方合同签订见证,并出具《见
证书》([2012]延西见字第008号)。2015年2月1日,跃村村委会出
具手写的《跃村碾米厂工程验收数量》,并加盖跃村村委会公章。2015
年2月11日,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跃村村委会提交的
碾米厂土建工程出具《工程审核书》,审定造价为140990元。2017
年11月8日,跃村村委会向鸿鑫建筑公司出具《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
款票据》(票据号码:0220880),载明:“缴款单位(或交款人):跃村
村民委员会,项目:欠****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跃村碾米厂
土建工程款)杨昌禄金额110990元”,跃村村委会在票据上加盖公章。
此后,跃村村委会仅支付鸿鑫建筑公司2万元。鸿鑫建筑公司多次催
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鸿鑫建筑公司中标跃村碾米厂土建工程后,与跃村村
委会签订的《跃村村碾米厂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
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鸿鑫建筑公司已
依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了碾米厂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跃村村委
会完成验收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经双方结算,跃村村委
会尚欠鸿鑫建筑公司工程款计90990元(已扣减鸿鑫建筑公司陈述结
算后跃村村委会支付的2万元),故本院对鸿鑫建筑公司主张跃村村委
会支付尚欠工程款909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跃村村碾米厂土
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书》第五条工程决算和付款办法:“……本工
程没有预付款,工程完工经建设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决算。决算后
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款90%,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
修期为一年。”跃村村委会于2015年2月1日组织相关人员对碾米厂
工程进行数量验收,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
月11日出具《工程审核书》。跃村村委会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
鸿鑫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0%,应于2016年2月18日前向支付工
程款的10%。跃村村委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当从2015年2月19
日起向鸿鑫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鸿鑫建筑公司主张利息
从2015年2月11日计算,缺乏合同依据。因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价
款利息标准,则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鸿鑫建筑公司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故本
院对于鸿鑫建筑公司主张的超出法律规定限度标准的利息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延平区**镇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990元及利息(从
2015年2月19日起至工程款90990元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34元,减半收取计1269.17元,由南平市延平
区**镇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期起计算;法
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