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财保51号
申请人:广安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杨琎。
被申请人:**财,男,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申请人广安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和**财的到期应付工程款,金额以100万元为限。申请人广安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杨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房权证号: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53.8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和**财的到期应付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二、对杨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房权证号: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53.8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