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4617号
原告: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守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文,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徐定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荣征。
原告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苏1081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第三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太阳能光伏组件成品三百箱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执行标的已被本院裁定解除了查封措施,应当终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余 雷
人民陪审员  余叶山
人民陪审员  胡元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