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芮永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光阳区。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董事长。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7954元(未计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工程款3380387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484元,公告费470元,本案执行费366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