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02民催18号
申请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守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4864405、票面金额人民币1077840元、出票人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付款日期2017年7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