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959号
原告: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化路与鸿福路交叉口府垕第二社区一号楼一单元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MD688R。
法定代表人:尹卫林。
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总经理。
被告: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翔云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霞,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6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新郑市暖泉河公园的土方施工项目,付款方式为:施工期间分批支付部分费用,土方施工完成后10日内结清全部机械费用。工程已施工完毕,但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导致本案不能向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也无法开展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之后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岳宏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