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105号
申请人: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源,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园堃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园堃公司称,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21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信阳园堃公司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因为金龙湾公司欠付工程款,双方至郑州仲裁委员仲裁。该委做出的裁决书具有以下撤销效情形。一、该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金龙湾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我方到庭提出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并且经重新比对,该部分款项已经计算至金龙湾公司支付的1,008万元中,款项存在重复计算。裁决书依此证据做出裁决,显失公正。二、金龙湾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信阳园堃公司为施工方,无法调取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关键证据,而金龙湾公司故意不予提供,导致裁判结果无法保障信阳园堃公司的正当利益。
金龙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郑仲裁字第0214号裁决:一、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7,810.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以1,727,810.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49,079元,由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4,171元,由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908元。鉴定费25万元,由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5,000元,由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5,000元。鉴于该仲裁费、鉴定费已由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缴,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其称承担的仲裁费、鉴定费在履行裁决时一并支付给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当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限于法定的撤销情形。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亦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信阳园堃公司申请中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显示公正的主张,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信阳园堃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金龙湾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信阳园堃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2019)郑仲裁字第021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邢永亮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