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930号
原告:河南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7W98U6E,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41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菲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总经理。
被告: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翔云路。
负责人:周建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霞,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导致本案不能向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也无法开展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之后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