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2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67718.6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19日、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3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3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武陟碧玺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款。
五、2021年3月19日,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武陟碧玺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款25673.03元。其中21000元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取,剩余部分发放执行费。
六、2021年3月23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查询结果与首次一致。
七、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4月15日,本案债权共实现25673.0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