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9505号
原告:河南亿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30号楼东1单元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5NH195。
法定代表人:李海朝,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升,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北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41621167XP。
负责人:何胜,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944343。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原告河南亿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酬公司)与被告中牟县林业局、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强、安升,被告中牟县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龙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04,108.409元;诉讼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支付其工程款2,957,126.9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3日,被告中牟县林业局与被告金龙湾公司签订《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金龙湾公司作为承包方负责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该合同约定有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金龙湾公司将该工程授权原告实际施工。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按时保质完成工程。2019年7月经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2020年4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工程结算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中牟县林业局与金龙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金龙湾公司授权原告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施工并结算;约定结算工程款共计9,857,089.86元,截止2020年4月17日中牟县林业局未向金龙湾公司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857,089.86元;被告将剩余的工程款(不含10%的工程养护金)转至原告单位账户,金龙湾公司授权原告为被告出具结算手续。现原告根据中牟县林业局与被告金龙湾公司签订《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付款时间,主张被告中牟县林业局向其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2,957,126.958元。
被告中牟县林业局辩称,与其签订涉案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金龙湾公司,与原告亿酬公司没有实质性关系,其只同意向金龙湾公司支付工程款。
被告金龙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原告亿酬公司为乙方,被告金龙湾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负责实施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第十二标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签订合同、施工、验收、保修等)。项目由乙方实际负责实施,并提供相应后续服务,承担整个项目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并不参与该项目的具体施工……6.乙方因此项目需要使用甲方帐户转账,甲方指定帐户给乙方,项目款到指定帐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该协议书中甲方处加盖有金龙湾公司印章,乙方处加盖有亿酬公司印章。
2018年2月13日,中牟县林业园林局为发包方,金龙湾公司为承包方,双方就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第十二标段)签订《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2.工程地点:广惠街北延(平安大道-S312线)3.工程内容:长度800米,绿化宽度50米4.绿化面积:60亩……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2.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园林绿化包设计效果、苗木包成活)。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18年2月12日2.竣工日期:2018年7月31日。五、合同价款1.本工程合同价款9,857,089.86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伍万柒仟零捌拾玖元捌角陆分。八、质量与验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现行质量标准,质量达不到标准,无条件返工。十一条、工程分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的任何部分分包。十三、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根据《中牟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牟财(2013)72号)文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工程进度进行付款。第一次支付:工程竣工经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依据联合验收组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基准日三个月内拨付项目总投资(合同价)30%的价款;2、第二次支付:第二年同期,经县工程验收组竣工审核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经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项目总投资审计决算后剩余金额的50%(合同价的35%);3、第三次支付:第三年同期经交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总投资价款(合同价的35%),最终结算以工程审计结算结论为准。
2019年7月26日,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初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中牟县林业局竣工时间:2018年07月31日验收时间:2019年07月01日。2019年7月1日,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林业、设计等部门,对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二、项目概况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平安大道-S312线)绿化长度6.3公里,两侧各50米宽…。连霍高速--S312线四个标段已于2019年3月底前全部完工。三、招投标情况项目名称: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招标人:中牟县林业局,4个施工标段…….十二标段: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六、验收内容1、绿化栽植部分分为乔木、灌木、地被……十、验收评定结论……5.工程验收结论。依据《中牟县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养护实施方案》、《中牟县生态廊道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初步验收报告有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验收人员签名,有建设单位中牟县林业局(签名、盖章)、有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的签名及盖章。
2020年4月17日,中牟县林业局为甲方、金龙湾公司为乙方、亿酬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工程结算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工程结算方式,依照《合同法》及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甲、乙双方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二、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由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授权丙方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施工并结算;三、乙方授权丙方为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方,由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丙方承建乙方在该项目剩余工程款结算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四、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9,857,089.86元,截止2020年4月17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0元,尚欠工程款¥9,857,089.86元……”。该协议书上甲方、乙方、丙方处分别加盖有中牟县林业局、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亿酬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及相关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现原告亿酬公司以涉案工程已经验收且符合《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次支付条件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结算三方协议书》为由,要求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支付工程款2,957,126.95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亿酬公司与被告中牟县林业局、被告金龙湾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三方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亿酬公司依据与被告金龙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十二标段施工,根据被告中牟县林业局与被告金龙湾公司签订的《中牟县广惠街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次付款条件,该涉案项目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县发改委会同审计、财政、林业、建设、设计、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结算三方协议书》涉案工程结算工程款为9,857,089.86元,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未支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支付其工程款2,957,126.958元(即9,857,089.86元×30%)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牟县林业局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牟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亿酬实业有限公司2,957,126.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7.02元,减半收取15228.51元,由被告中牟县林业局负担。
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永平
书记员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