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常爱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