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常爱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