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翔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翔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10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翔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8号三层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武,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翔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翔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