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东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1层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冯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1月8日、12月17日、2020年1月13日、2月2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证券、保险或股权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4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承办人于2020年1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