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2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后冯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
负责人:黄海,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一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除了有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生前常年在建筑企业打工外,还有其他新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以及《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即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并未在再审申请书中列明其所提新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基本事项。其申请再审提交证明材料两份,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情形,本院无法予以认定。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原审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的户籍情况以及工作生活等情况,依法对相关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程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