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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5980号 原告:于淑英,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于淑民,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于淑平,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于成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于成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诚功(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店埠镇七间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店埠镇七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于淑英、于淑民、于淑平、于成强、于成文、***、***与被告莱西市店埠镇七间房村民委员会、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淑英、于淑民、于淑平、于成强、于成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淑英、于淑民、于淑平、于成强、于成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