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城街道宁海东路。
被执行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23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06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