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江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城街道宁海东路。 被执行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23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06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