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民终5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花,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成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文青路广播电视中心。
负责人:吴炳玮,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建斌,公司职工。
上诉人***、**花为与被上诉人文成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8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花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低保户是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是党的政策给***、**花免费看电视。2019年5月24日,***、**花起诉华数公司赔偿误工费、车费。原审认为2018年5月23日,大峃镇政府作出《关于开展龙船垟征迁区块房屋拆除工作的通告》,***、**花未与政府达成协议。2018年5月29日,***电视全部被华数公司中断,已经15个月510天,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停电视行为违法。***、**花农民,去年2018年6月份打行政官司,华数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关于下沙垟村桥坑垄***、**花永有线电视信号故障情况说明》。造成用户停止,使用华数公司有线电视责任,华数公司有公章承担责任赔偿。去年,***、**花打行政官司打输,就是为了华数公司公章,今年打民事官司,华数公司说这份公告无关,说政府事。2018年5月23日,大峃镇政府作出《关于开展龙船垟征迁区块房屋拆除工作的通告》,华数公司说这份公告无关。打民事官司林瑞金、**花没有电视看,打行政官司也没有电视看。是有关部门踢皮球,官官相护,连在一起,不同意***、**花看电视,欺压百姓。***、**花是农民,是党的政策给***、**花免费看电视。华数公司停电视15个月510天没有电视看。停电视行为违法。原审称华数公司为***、**花家庭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未收取任何服务费,属于无偿服务;误工费、交通费,本就属于诉讼成本之列。原审能指出哪一条法律、党的政策免费看电视,***、**花3000元正就属于诉讼成本之列,原审官官相护,连在一起,法律不公,欺压农民百姓,停电视行为违法。因为,华数公司停电视,***、**花打官司,温州中院(2018)浙03行初259号行政裁定书、省高院(2019)浙行终164号行政裁定书,这二份行政裁定书赔偿证据。这个华数公司造成损失证据,应该赔偿。停电视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华数公司行为损害了***、**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支持***、**花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数公司辩称:2018年5月29日对于***、**花住所该片区有线电视所有电路进行拆除,除其二人之外的其他用户都已经签订了拆迁合同补偿协议,华数公司为了配合当地政府拆迁工作需要将所有线路都拆除,目前为止该区域属于建筑工地,现在华数公司无法恢复有限电视信号,如果有条件的话华数公司会予以恢复。要么只能等建筑施工结束后华数公司恢复***、**花有线电视信号,要么就是其二人变更住所,华数公司免费为其提供服务。***、**花所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从***、**花的住所地到华数公司走路也就15分钟的路程,要求华数公司支付3000元的交通费是不合理的,误工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花起诉请求:确认华数公司停止***、**花有线电视违法,责令华数公司为***、**花恢复电视服务,并赔偿*****花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花系夫妻关系,***家庭属低保户。多年来,华数公司为***家庭提供有线网络电视服务,未收取电视服务费。***、**花的房屋位于文成县桥坑垄,在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片区征收土地范围内。截至2018年5月23日,除***、**花的房屋外,龙船垟片区其余被征收人的房屋均已签订征迁协议并自愿交付拆除。2018年5月23日,大峃镇政府作出《关于开展龙船垟征迁区块房屋拆除工作的通告》,通告内容:“一、定于2018年5月30日(农历四月十六)全面开展龙船垟征迁区块房屋拆除工作。二、龙船垟征迁区块内原房屋未腾空的征迁户必须在2018年5月29日前腾空完毕,并自行注销、停用水、电等设施,逾期视为已腾空完毕处理。”由于有线电视相关设施依附、安装在房屋等支撑物之上,涉案区块内的房屋需拆除,故华数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对该区块内的有线电视线路、信号交接箱等设施予以移除,从而造成***家的有线电视中断。现该征迁地块除***、**花的房屋外,其余被征收人的房屋均已拆除,城市综合体项目尚在建设。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华数公司中断***、**花电视服务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为***、**花恢复服务;二、***、**花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针对上述焦点,评析如下:一、华数公司中断***、**花电视服务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为***、**花恢复服务的问题。有线电视线路、信号交接箱等设施需依附、安装于房屋等支撑物之上,本案***、**花欲享受有线电视服务的前提必须是华数公司在***、**花的服务范围内能接入电视线路、信号交接箱等设施。由于***、**花的房屋位于龙船垟片区拆迁范围内,该片区的有线电视设施因拆迁原因而拆除,从而导致***家有线电视服务中断。该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应认定***、**花和华数公司间履行电视服务合同的情势发生了变更,华数公司中断***、**花电视服务不属于违法、违约情形。现***、**花要求华数公司为其恢复有线电视服务,因该区块的征迁原因以及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尚未结束,华数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为***、**花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故对其二人的该诉请,不予支持。二、***、**花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华数公司因拆迁原因移除片区内的有线电视等设施,导致***家有线电视服务中断,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约的情形;第二,华数公司为***家庭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未收取任何服务费,属无偿服务;第三、诉讼有风险,误工费、交通费本就属于诉讼成本之列,***、**花不能因另案诉讼败诉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华数公司承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花要求华数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000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负担(已交纳)。
***、**花二审中提交证据如下:1、文成县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2、关于下沙垟村桥坑垄53号***、**花游戏电视信号故障情况说明,3、浙江省温州市中院行政裁定书一份,4、省高院行政裁定书一份,该四份证据一审已经提交了,但是我二审还要提交,提起法庭注意我的要求,证明对象以一审判决书第2页最后一段列明的内容为准。华数公司质证认为:***、**花二审提交的证据原审中都已经提交,坚持原审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花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原审中均已经提交,故按原审证据处理。
本院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数公司必须借助电视线路、信号交接箱等设施向***、**花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由于***、**花房屋位于龙船垟片区拆迁范围内(以下简称拆迁区域),而该区域的有线电视设施因拆迁原因而拆除,因此,造成***家有线电视服务中断。由于有线电视线路、信号交接箱等设施需依附、安装于房屋等支撑物之上,而拆迁区域内原有建筑因拆迁和施工建设城市综合体项目的需要大都已被拆除,导致华数公司丧失了向***、**花继续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客观条件。因此,***、**花要求华数公司继续履行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述客观原因的限制已经无法实现,原审据此驳回***、**花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予以确认。
***、**花对于华数公司中断有线电视服务不满,以打官司造成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为由,要求华数公司赔偿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置妥当,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奇豪
审 判 员 苏子文
审 判 员 叶 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