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林金如,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成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文青路广播电视中心。
负责人:吴炳玮,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文成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