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3301号
申请人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恬梦,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144.36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8144.36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144.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卢风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