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8051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91079。
法定代表人:叶小干。
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1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1678.4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18051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102号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102号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