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338号
申请人:武汉东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A-7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1号南座102。
法定代表人:叶小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东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东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3723.6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723.6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