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6361号
原告深圳市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浩江。
委托代理人刘大根,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固戌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泛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泛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焕湖
书记员  庄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