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01号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陈结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1号南座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91079。
法定代表人:叶小干。
被申请人:胡慧香,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胡慧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胡慧香的银行存款130608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胡慧香的银行存款130608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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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