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6006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联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