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81执56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瑞安市湖岭镇联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湖岭镇联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38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安市湖岭镇联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56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