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1744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6幢,现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润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溧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