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81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长铺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38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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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